来源:天津日报
日前,《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到“十四五”末,天津市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稳定在500家左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稳定在300家左右。
《实施方案》提出,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参加“耕耘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训,全市每年培育300名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利用3年时间,全市培养1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000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
根据《实施方案》,天津市鼓励有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鼓励企业家、社会能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各类有志投身农业农村事业人员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实施方案》提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延伸,向农事体验、休闲采摘、民俗旅游等拓展。支持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升产业规模和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具备办公司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
《实施方案》提出,引导金融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互助合作,推行“托管贷”等金融服务产品,推进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
《实施方案》要求,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等。